【时 效 性】 | 民办函〔2005〕2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建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外国人单身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的请示》(闽民事〔2005〕5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请示内容看,现有一些国家的当事人是在到了中国之后委托其本国律师、家人或朋友以委托人的身份办理无配偶证明。关于申请在华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委托办理的无配偶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经商外交部,我们的意见是:如果申请在华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到中国后委托其本国律师、家人或朋友以委托人身份办理的单身证明,表明当事人无配偶且经我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可以采用。
附件: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