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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时 效 性】
工商[1990]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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