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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时 效 性】 工商[1990]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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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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