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呼市国税流字[2004]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对此项工作应充分重视,切实做好税务人员、纳税人的相关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该项政策的正确、及时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