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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0]2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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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黄国税发[2000]80号)悉。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因此,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私营、股份制等的福利企业,尽管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也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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