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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2001]2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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