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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个字〔2008〕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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