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了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秩序,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分为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专项检查两个阶段,现将纳税人自查阶段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查的范围
凡在大连市范围内有房屋、场地、摊位等出租、承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填报《房屋租赁纳税情况自查申报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窗口领取,网上申报户在下载中心下载,个人在出租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窗口领取),进行自查自纠。
二、纳税人自查时间
纳税人自查补报的时间截至6月10日。
三、税款缴纳
纳税人自查出的应纳税款应在6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四、其他事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在纳税人自查阶段结束后,对有出租、承租行为的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未缴税款的纳税人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