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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保监函〔2002〕1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函〔2002163

海口保监办:

你办《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琼发[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航意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踏入本合同指定的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起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因此,在合同指定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中转机场停留期间出险,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销售航意险保单时,可以在保单上记载联系方式或身份证等标识。

三、航意险保单只能在载明的行政辖区内销售,可以销售往返和连程保单。

四、目前航意险条款费率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保单也统一监制,一人可购买多份保单,但保险公司不能印制保费为50元保额为50万元的保险单。

OO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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