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停止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厦地税发[200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报告》(厦府[2000]47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市属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停止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 件的大型重点企业,要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