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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国营南昌工艺美术二厂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赣地税函[2006]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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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营南昌工艺美术二厂申请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洪地税文[2006]230号)收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国营南昌工艺美术二厂2001、2005年度欠缴的房产税249492.50元,2001年度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80.70元。

    特此批复。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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