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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国税发[2002]1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不包括抵债资产。

    二、金融企业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市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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