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957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2000年度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别为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通知所属,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