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