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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一[1998]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缩短,各单位应及时调查分析对年度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源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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