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一[2000]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保龄球、台球场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由10%下调至5%.(编者注:财税[2001]73号提供至20%.)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