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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中海油气有限公司利用废气生产产品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2003]2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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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澄迈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中海油气有限公司回收废气综合利用生产液化气产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澄国税发〔2003〕7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海南中海油气有限公司利用废气生产的液化气自2003年至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求该公司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必须单独核算,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手续。

    此复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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