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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杭地税二[2003]2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和其他兑付企业债券的中介机构和单位,应主动上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各局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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