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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企[2001]5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重新制定了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范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需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一)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经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二) 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事项;

    (三)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审核事项;

    (四)因行业特点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审核事项;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事项;

    (六)纳税人本年度发生亏损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审核事项;

    (七)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八)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九)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核事项;

    (十)随税前扣除办法不断完善,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审核事项。

    二、中介机构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审核报告格式和工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审核报告格式和工作流程将另文明确。

    三、本文件从2001年起开始执行,与此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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