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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4]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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