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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3]1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贯彻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6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劳保等部门的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手续。要在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严格审查减免税事项的同时,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及时做好减免税核批工作。

    二、认真及时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按季进行统计、分析,写出书面报告,并于每季度后8日内将再就业减免税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见附件)上报省局。

    三、各地要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它当地税收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局将在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中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门检查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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