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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10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光纤元器件、光学元器件及光通讯器件。2003年10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产品波分复用器、准直器、隔离器、透镜等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电子信息”中“光通讯元器件”(序号:01030102)产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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