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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财税[200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在月销售额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区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我省以前印发的相关办法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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