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3号

【时 效 性】 公告2012年第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