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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2001]2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文件精神做好旧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清理上缴准备工作,并编制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领用计划,按原上报程序于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统处。旧票上缴和新票的请领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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