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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授予溧水等县(市、区)江苏省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称号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发〔2003〕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创建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活动,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决定授予溧水、新沂、楚州3县(市、区)“江苏省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称号。希望上述县(市、区)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3〕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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