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6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