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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资助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4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委(局、办)、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提高我市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于2006年开始对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改项目贷款及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予以支持。经过一年的实践摸索,针对出现的新情况,经反复调查研究,决定对原资助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及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58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市外经贸委 联系人:毛庭婷? 电话:89018144?? 传真:67698458
  市财政局?? 联系人:李? 茂? 电话:63899007?? 传真:63895331

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高我市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外经贸发[2001]106号文)精神,使用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对我市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给予适当资助。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收集和审查;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与监督。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和检查。
  第二条? 优先支持的项目方向
  (一)机电、高新技术及农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竞争力、优化资源型产品出口结构的资源深加工项目;
  (三)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国际竞争力项目;
  (四)推动出口商品达到卫生安全注册(检验)标准项目。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外经贸经营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二)农产品企业(含丝绸类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自营出口50万美元以上,其他产品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或本年度必须有出口实绩;
  (三)库区企业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县企业上年及本年度中有自营出口或供货出口实绩,且上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以下三个方面,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方面进行申报:
  (一)技改项目设备购置资助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购置予以适当资助。
  (二)技改项目贷款贴息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贴息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三)研发项目资助
  对企业新产品研发项目的设备购置、模具开发、咨询等相关费用以及样品样机的进口(同类型、同档次的样品、样机价格和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关税、增值税予以适当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每个项目最高支持比例为技改或研发费用的70%;
  (二)库区企业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县企业最高支持限额20万元,如满足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三)上年度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须上年度或本年度有自营出口实绩),或上年或本年度自营出口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200万元;
  (四)上年度销售额在1亿—5亿元人民币(须上年度或本年度有自营出口实绩),或上年或本年度自营出口在1000万—1500万美元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
  (五)上年度或本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1亿元人民币(须上年度或本年度有自营出口实绩),或上年或本年度自营出口在200万—1000万美元的企业,农产品企业(含丝绸类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自营出口50万—1000万美元,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7月30日前申报资助项目。
  (二)申报程序
  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须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区县(自治县)企业(其他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须当地外经贸委和财政局盖章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通过项目评审的企业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文通知企业,并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报技改项目设备购置资助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二份):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3、海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出口(或供货)证明;
  4、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3);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家验收意见(专家组由市外经贸委认定,专家应与企业无经济往来关系,专家组中:技术专家2人以上);?????
  8、外经企业还应提供:境外投资企业批准文件、证书复印件及年检证书复印件等。
  (二)企业申报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时,还应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技改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4);
  2、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复印件);
  3、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新产品研发资助和进口样品、样机时还应增加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新产品研发资助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5);
  2、新产品研发项目的设备购置、模具开发、咨询等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
  3、企业申报新产品研发项目进口样品、样机资助时还应增加提供:企业缴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如: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一)本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个政府部门的支持政策,如发现重复申报,将立即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二)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于骗取、截留、挪用该资助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及相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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