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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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