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函[2002]1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称: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是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其下辖海南邮电工程局和海南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两个子公司,2002年度根据国税函〔2002〕664号文规定由中国移动集团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对辖属的两个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实行统一计算,集中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辖属的两个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第三季度起由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实行统一计算,集中在海口市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并就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接受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