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政二[200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2002年开始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根据中央、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财政体制有关规定,体制调整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划分及收支基数的核定均发生了变化,原省局闽地税政二[2001]51号文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概念已不存在。因此,为适应财政体制变化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从核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起,将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调整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地税局核准。其余由设区市(省局直征分局)、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