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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铁路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2001]1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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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东方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海南铁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海南铁路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海南铁路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名单见附件),2001年度由海南铁路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在东方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海南铁路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一年八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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