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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气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5]5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气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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