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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2001] 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根据我省财政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对于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缴企业和其成员企所在地均在我省的、其所得税征管和入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实行本《通知》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汇总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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