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3]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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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废渣生产的水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请示》(六国税发[2002]11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其掺兑废渣的种类包括除高炉水渣以外的“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废渣”。而硫酿渣、磷石膏及石煤等废渣在因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中,被列为鼓励利用的二次资源,应属于“其他废渣”的范围。因此,在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比例时,应将硫酸渣、磷石膏及石煤等废渣计算在内。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