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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2004]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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