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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起,由原人均290元/月,调整为人均30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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