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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发[2001]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审批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未经省局批准,有关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冲减地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请认真对辖区内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填写《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调查表》,并将有关数据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录入微机(调查参数另行下发),建立数据库,于9月10日以前报省局。

    此次调查的数据是今后省局审批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年计税营业额指标的基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组织专门人员逐户调查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不得遗漏和重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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