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印发《深圳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财政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制定了《深圳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深圳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21112

深圳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适用范围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和局部复原工程;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设施配置;

(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四)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四有”);

(五)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遗址,急需抢修或调查而使用人或所有人无能力修缮的;

(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陈列展览的制作,重要文物的征集;

(七)经市政府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支出范围:

(一)文物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维修方案设计费、维修工程施工费、监理费、聘请专家费及专家往来差旅费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等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四)文物保护单位 “四有”工作支出,主要包括测绘费、设计制作费、文物保护标志牌制作费、人工费、“四有”档案建档费等。

(五)展览的借展费、运输费、设计费、布展费等,文物的运输费、征集费、鉴定费等

(六)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    经费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由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七条 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补助项目,区财政应安排不低于市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申报样式见附件,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当年或次年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九条   已批准的经费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用于原项目开支。已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应上交市财政。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市文物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重大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或擅自变更补助项目或设计方案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的;

(四)由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

(五)挪用或侵吞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

(六)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申报书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