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