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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地税发[2003]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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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做好省局转属企业征管工作和落实省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03]55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实际,现将有关具体措施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局转属企业有关征管问题

    1.政策性减、免税问题。凡能够提供省局沈阳分局正式减免税批复文件的纳税人可按批复的具体税种、税额和期限享受减、免税。没有正式批复文件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对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按照沈阳市减免税审批规定及程序办理。

    2.统一缴纳税款问题。凡能够提供原省局沈阳分局正式批复文件的纳税人,准许其按批复的纳税地点及税种统一缴纳税款。没有正式批复文件的纳税人,应按属地原则分别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市局审批。

    二、落实防治“非典”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具体措施

    1.免征、缓征税款问题。凡符合辽地税发[2003]55号文件规定的免、缓税的纳税人,在2003年5月至9月,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无需缴纳享受免税或缓税的税款。同时应在2003年10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3年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在此期间,已缴纳税款不予退还。其中享受免税政策的,其已纳税款可抵顶免税期满后应纳税款;享受缓税政策的,其政策执行期限可顺延。

    2.减征税款问题。由于征管软件操作问题,经研究决定,凡按照《关于转发防治“非典”和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82号)第二条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从事饮食、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的,可对其2003年5月至7月税款全额征收,从2003年8月至9月按照定额每月减征62.5%(其减征比例是按照5个月期限每月减征25%计算)。对此,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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