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流[1998]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结合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工作,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基数彻底核实清楚,市局将对核实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加大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的行为,查出后要及时追补骗抵的增值税款。
三、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关于清理并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17号)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清理,在清理期间,暂停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