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0]2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指定山东天佳拍卖有限公司等24家拍卖机构承担2000年度公物拍卖业务的通知》(鲁国资法字[2000]第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加强对拍卖工作的管理,对于规范拍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公物拍卖业务,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擅自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