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进[1998]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请示》(明国税政[1998]72号)悉。经研究,同意对外贸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品复出口,原材料金额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依6%的退税率)
计算办理退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