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1]2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州国税局应加强对银行2000年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审核,并按“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表”(见附件)的要求,认真调查填写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
附件: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