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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5〕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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