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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区财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政收支预算级次>的通知》(财预[1994]45号)规定,城市信用社个人股红利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区级收入,由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当地区库。1996年,天津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后,对城市合作银行系统个人股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由原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改为天津城市合作银行统一代扣,统一缴入了和平地税分局区库,相应影响了各区的利益。

    鉴于市城市合作银行代扣个人股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及扣税办法不宜改变的实际情况,为体现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政策的统一性,保证各区财政既得利益,经研究决定:

    1、天津城市合作银行1997年代扣1996年度个人股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已缴入和平区地税局区库的收入,在1998年由市财政给各区县追加专项拨款,统一返还有关各区财政。

    2、对天津城市合作银行代扣本系统1997年及以后年度个人股红利个人所得税,统一缴入和平地税分局市级帐户。年终结算时,由市财政统一返还有关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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