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