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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曹妃甸千万吨级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 效 性】 环审[2014]1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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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曹妃甸千万吨级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燕化环〔2012〕592号)收悉。2013年1月,你公司以《关于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曹妃甸千万吨级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暂缓审批的请示》(燕化环〔2013〕55号)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完善,申请延期审批。2013年9月,由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我部暂停了该集团公司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2014年4月,解除环评限批后,你公司重新报送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级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内,在已有填海造地基础上建设。项目由厂内1200万吨/年炼油工程和厂外30万吨级原油码头及进厂管线、5万吨级成品油码头及出厂管线、铁路专用线工程等组成,依托工程主要有原油商业储备基地、供排水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置工程等。炼油工程包括1200万吨/年常减压、150万吨/年煤油加氢、40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400万吨/年渣油加氢、35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260万吨/年加氢裂化、60万吨/年气体分馏、10万吨/年MTBE、芳烃联合(200万吨/年预加氢、250万吨/年重整、90万吨/年对二甲苯、100万吨/年芳烃抽提)、150万吨/年催化汽油脱硫、25万吨/年异构化、25万吨/年烷基化、93.2万吨/年脱硫脱硫醇、10万标立方米/小时天然气制氢、3×12万吨/年硫磺回收、270万吨/年轻烃回收、1120吨/小时溶剂再生、260吨/小时酸性水汽提等18套装置。配套建设循环水站、凝结水站、脱盐水站等公用工程,113座储罐和装卸设施等储运工程,配套环保工程为新建含盐污水处理厂、含油污水处理厂、4套火炬系统、3万立方米事故污水收集池、2座雨水提升池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生产原料为沙特混合原油,平均含硫量2.22%;天然气由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供给;首钢京唐公司提供1万立方米/小时氢气作为补充气源,水源采用海水淡化水和地表水,其中海水淡化水不得低于总用水量的57%。产品方案包括11种产品,总量为1141.97万吨/年,其中汽油301.44万吨/年、柴油468.26万吨/年、煤油127.74万吨/年、轻石脑油26.34万吨/年、对二甲苯92.56万吨/年、苯25.01万吨/年、硫磺26.30万吨/年、丙烯16.09万吨/年、丙烷3.68万吨/年、LPG 36.01万吨/年、燃料油18.54万吨/年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符合《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唐山港总体规划》。生产的车用汽、柴油油品质量达到国Ⅴ标准,用于替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现有油品,对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容量有限,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区域削减措施,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内人口规模,降低和防范环境风险。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全过程落实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清洁生产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提高车用油品质量,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区域污染减排措施。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如期完成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企业大气污染物减排计划和冀东油田分公司高一联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河北省内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等7家小炼油企业落后生产能力和装置必须按期完成调整淘汰。上述工作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装置加热炉燃用脱硫燃料气和外购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废气排放应符合河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后经35米至100米高排气筒排放。催化裂化再生烟气采用SCR脱硝、双循环湍冲文丘里脱硫除尘技术,脱硝效率75%,脱硫效率97.6%,除尘效率99.8%;重整再生烟气采用UOP公司的Chlorsorb技术和脱氯罐吸附,氯化氢总回收率99%以上;烷基化装置废酸再生尾气采用干式再生工艺回收硫酸,SO2转化率为99.9%;硫磺回收装置采用“两级Claus+尾气加氢还原”,总硫回收率99.8%。各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后经40米至100米高排气筒排放。开工锅炉燃用天然气,采用SCR脱硝技术,脱硝效率75%,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00米高排气筒排放。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和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炼油工程应采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轻烃油品采用浮顶罐储存,含烃物料和含苯物料采用密闭采样系统,液化气采用密闭装车,在罐区、装车和成品油码头共设置5套油气回收装置。干气、液化气脱硫醇碱渣氧化废气送加热炉燃烧处理,污水处理场隔油、气浮等预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采用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化处理设施产生的气体经密闭收集并经生物脱臭+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和氨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四)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给排水系统,提高淡化海水使用比例,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炼油工程含硫废水经酸性水汽提后大部分回用,少量剩余部分排入含油污水处理厂。含油废水采用“隔油+二级浮选+缺氧——好氧生化+生物曝气+混凝沉淀+砂滤+活性炭过滤杀菌”处理,符合《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控制指标》(Q/SH 0104-2007)后全部回用于循环水补水。含盐废水采用“隔油+浮选+A/O工艺+曝气生物滤池+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补水。反渗透浓水采用“臭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过滤”工艺处理,催化裂化烟气脱硫废水采用氧化工艺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与除盐水站排水一同排入曹妃甸工业区化学产业园污水处理场外排浓盐水监控池,依托工业区排污口深海排放。初期雨水送含油污水处理厂处理合格后回用,后期雨水经监控合格后进入工业区雨排系统,依托工业区雨水排放口排海。本项目不得另设其他任何外排水途径。

  原油码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中石化原油码头污水处理厂处理,成品油码头压舱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送本项目炼油工程含油污水处理厂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委托处理。

  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监控,严防污染地下水。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含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其他固体废物送曹妃甸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处置,生活垃圾由地方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库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防治噪声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西北厂界设长700米、高3米声屏障,西南厂界设长400米、高3米声屏障,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七)加强码头和航道疏浚施工的环境管理。禁止码头工程直接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疏浚吹填作业时对悬浮物进行跟踪监测,建立超标警报制度。采用绞吸式挖泥船作业,控制疏浚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生物栖息底质环境的扰动强度和范围;在绞吸船头加罩,在挖泥船外围采用防污帘防护,控制悬浮泥沙产生量。按计划落实增殖放流和建设人工鱼礁等生态补偿措施,并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八)加强装置、管线等的本质安全设计和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炼油工程设置三级防控系统,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生产装置采用DCS控制系统,危险和关键部位设置报警、自动连锁系统及安全紧急放空系统;设置安全火炬系统,非正常工况和事故情况下排放气体送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原油码头和成品油码头按照《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HJ/T451-2009)配备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严格规范船舶行驶、停靠和装卸等作业;船舶装卸作业前布放围油栏,利用实时监控系统进行远程监控,一旦出现险情及时处置;遇有恶劣天气停止供油作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不断优化、完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建立与区域和当地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做好工业区规划控制,严格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曹妃甸工业区房地产项目规模的批复》(唐政函〔2014〕44号),有效控制工业区居民住宅面积维持在现有规模,不得新增房地产项目。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配合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业区环境监测和监控体系。关注本项目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环境的长期累积影响和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协助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及监控。

  (十)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十一)本项目依托的海水淡化工程、工业区污水排海工程和固废处置中心必须在本项目投产前建成投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环境监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试生产前应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1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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