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函[2005]1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收文后要抓紧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保证信息共享。今后在报送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分析时,必须准确提供从劳动保障部门获得的相关数据,以便省局汇总上报,执行中若有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