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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6〕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5年以来,根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规定,省政府分三批批准公布了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3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历史文化保护区,有效促进了我省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今年以来,经各地申报,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评审,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南京市淳溪镇等4个镇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苏州市明月湾村等4个村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村,现予公布。

认真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对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城乡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关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依法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严格管理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扎实有效地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附件:第四批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办发〔2006〕1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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